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留存与展示学校杰出教职工生的风采,继承与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充分发挥档案育人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物类档案,是指学校各个发展历史时期中,在学校工作过的优秀教职工和学习过的杰出毕业生,在职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材料。
 第三条 人物类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对研究学校发展历史具有重要价值,对大学生思想教育和师德建设具有特殊的价值与作用。
 第四条  人物类档案实行学校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人物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与有效利用。档案馆负责人物档案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人物类档案征集工作由档案馆和各相关单位专、兼职档案员及有关人员合作进行。
 第二章  建档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人物类档案的建档对象包括在我校工作或学习过的党政领导、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等。具体范围包括:
 (一)历任校级党政领导或担任过厅局级及其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校友;
 (二)历届省级及其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工代会、青代会、妇代会、团代会代表;
 (三)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各类称号的专家或先进模范人物;
 (四)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企业家或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归档的人物类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履历和任职的生平材料、职务和社会活动材料、突出贡献和业绩材料、组织和社会评价材料等。具体归档范围详见附件。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由学校确定人物建档对象名单,印发给各单位。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按照建档对象名单、人物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和要求进行收集、征集(捐赠、寄存)购买、复制等。
 第九条  人物档案的征集归档需要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档案馆、移交单位、移交人三方签字、盖章。移交手续一式三份,档案馆、移交单位、移交人各存一份。
 第十条  档案馆负责已归档人物类档案的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十一条  人物类档案材料形成者或捐赠者有权了解相关人物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情况,对相关人物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保密或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查阅归档的人物类档案,应遵循档案馆的规定和程序,持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利用审批表,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三条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人物类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人物档案时,借阅单位应按档案馆的规定和程序,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填写档案外借利用审批表,办理外借手续。
 第十四条 档案的查阅利用方式包括阅览、摘录、复印等。查阅人物档案应当在档案馆指定的阅档室进行。严禁查阅人员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或抽取、撤换、折叠档案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若上级规定、规范有新的变动,以变动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物类档案归档范围
 
  
   
    类目号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一 反映履历和任职的生平材料  | 
    1  | 
    生平传记、回忆录、履历表、信函、日记、口述资料、谱牒和各个时期的照片等  | 
   
   
    2  | 
    学习经历、学历和学位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等  | 
   
   
    3  | 
    党政领导的任免书、委任状、任命书  | 
   
   
    4  | 
    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代表证、委员证、荣誉证书等证件  | 
   
   
    5  | 
    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证书、学会或协会任职聘书等  | 
   
   
    6  | 
    先进人物的荣誉证书、奖状、奖品、奖章等  | 
   
   
    7  | 
    他人撰写的介绍、回忆人物生平事迹的材料  | 
   
   
    8  | 
    已故人物的讣告、唁电、唁函、悼词等  | 
   
   
    二 反映职务和社会活动的材料  | 
    1  | 
    参加国内外重要代表会议、学术会议、社会活动等的讲话稿和照片、音像等声像材料  | 
   
   
    2  | 
    与国内外党政要员、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社会名流等来往的信函、合影照片等  | 
   
   
    3  | 
    使用过的有保存价值的实物、用品及受赠的礼品等  | 
   
   
    4  | 
    各种有价值的笔记、手稿、参考书、讲义、习题本、会议记录等  | 
   
   
    5  | 
    本人珍藏的有保存价值的书籍资料和有批注的图书资料等  | 
   
   
    6  | 
    其他记录职务和社会活动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 
   
   
    三 反映突出贡献和业绩的材料  | 
    1  | 
    主持或策划完成对重大工程项目、科研项目等形成的材料  | 
   
   
    2  |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学术荣誉称号等的典型材料  | 
   
   
    3  | 
    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各类奖励的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纪念章,纪念品等  | 
   
   
    4  |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译著、教材、讲义及手稿  | 
   
   
    5  | 
    创作的书画、摄影等文学艺术类作品  | 
   
   
    6  | 
    其他反映突出业绩和贡献的文字材料、声像材料和实物  | 
   
   
    四 反映组织和社会评价的材料  | 
    1  | 
    由组织整理的相关人物经验介绍和考察、晋升等综合性评价材料  | 
   
   
    2  | 
    新闻媒体报道的相关人物评价、回忆文章等材料  | 
   
   
    3  | 
    举办相关人物各类庆祝、纪念活动的领导讲话、贺电、贺信、弟子贺词等材料  | 
   
   
    4  | 
    其他反映组织和社会评价的文字材料、声像材料和实物  | 
   
  
 
 
附件2
人物档案利用审批表
 
  
    内容  项目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查档人  | 
   
  | 
   
  | 
   
  | 
  
  
   
  | 
   
  | 
   
  | 
  
  
   被查档人  | 
   
  | 
  
  
   查档事由  | 
   
  | 
  
  
   查找内容  | 
   
  | 
   利用方式  | 
  
  
   
  | 
  
  
   查档单位意见  | 
   
 
   
   签 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批示  | 
       
                                           年   月   日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