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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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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规则

编辑:王红立来源:阅读次数:次日期:2024-08-19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实验室立项建设、有效利用、规范管理、绩效考核和升级发展过程的真实记载,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相关规定,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日常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各学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学院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档案建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实验室领导督促该项工作开展。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建设及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及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各学院应把该项工作作为实验室管理人员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必须保持其真实性、规范性、连续性、完整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即开始建档。

第三条 专兼职实验人员和实验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并及时提供给档案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及时收集、定期整理。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妥善地办理好移交手续,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不得在移交过程中遗失。

第五条 对需要报送上级部门的年报和各种统计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前需经分管实验室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定期检查。

第七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该公开或暂时不该公开的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对外公开档案材料,特殊情况需经实验建设与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借阅、复印和对外公开。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内容。

1.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实验室工作的规定、文件;

2.学院有关实验室管理、安全和改革等文件;

3.实验室审批(含实验室建立、合并、调整、撤销等)文件;

4.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5.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发展规划、申报、论证、招投标文件、设备安装过程资料、设备调试测试报告、技术培训资料、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财务发票副联、水电气布局图、特殊技术安全的设施施工图等项目资料;

6.每年度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材料和获奖材;

7.实验室的发展历史及概况;

8.实验室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各类学生上课情况、开出情况记录等;

9.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的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分工细则及管理制度等;

10.实验室工作计划、活动记录、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评优、处罚、考勤、培训、进修等记录;

11.实验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账册;

12.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的采购论证报告、订货合同、验收报告、培训记录、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及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它与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电子资料),需保存至设备报废为止;

13.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维修、丢失、损坏等的相关记录;

14.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声像等电子资料、使用记录等;

15.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品,相应的管理文件、采购单、入库单、领用记录、使用情况等;

16.实验室消防演练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台账及整改情况报告;

17.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管理文件及处理情况记录;

18.实验室改进、开发、自制仪器设备的相关材料;

19.实验室人员承担有各类课题的取得研究成果,如论文、专著、教材、专利、获奖等;

20.开放实验室情况和助理管理员的资料,如开展各类科研项目、开展大学生创新项目、毕业设计(论文)等情况;

21.每年度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列入学校对学院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文件(院行字〔2016〕105号)废止,本规则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南省档案条例 下一条:商丘师范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查档时间

夏季:08:30—11:30 15:30—17:30

冬季:08:30—11:30 15:00—17:00

周一到周五: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整理档案(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查档电话:0370-305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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